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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照外观设计制作家具销售 两公司被判赔偿126万元

 

        沙发椅、电视柜、梳妆台、书桌、床……这些日常容易见到的家具用品,设计的美观和艺术性是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依据。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美克家居公司起诉的7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美克家居公司享有的7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共同赔偿原告美克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6万元。
  原告美克家居公司是名称为“桌子套件(caracoleCLA016)”“沙发椅(B2601-2)”等7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这7项专利权目前有效存续。
  2019年1月,原告在被告君和俊公司位于上海市沪青平公路的门店中发现,该店展示和销售的“咖啡桌ARC20/LR/06”产品、“休闲椅ARC10/HO/03”等7种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君和俊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相关信息,原告发现全国多家LAB加盟店中展出以及销售的产品由君和俊公司与被告周俞沈公司共同提供。2019年4月,原告在小红书App中发现LAB加盟店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案合计48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案合计46.9万余元。
  两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产品制造者,对涉案专利不知情。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桌子套件(caracoleCLA016)”“沙发椅(B2601-2)”等7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该7起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两者外观近似,被告主张两者形状上的多处差异均为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君和俊公司虽然未明确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其为制造商,但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被告君和俊公司的商标,且其对外宣称具备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能力,依法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及两被告当庭承认LAB加盟店由两被告共同经营,周俞沈公司负责网站经营、批发销售以及对全国加盟店运营管理,故上海知产法院认定被告周俞沈公司与被告君和俊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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